司法系统的日本

在司法系统的日本,日本宪法保证所有法官应独立行使自己的良心,并应仅仅受到《宪法》和法律'(第条)。 他们不能从长椅上的',除非经司法声明的精神上或身体不适于执行官方职责,他们不可受到行政机构(第条)。 最高法院法官,但是,可去除大多数选民在全民公决时发生的第一届选举下列法官的任命和每 十年以后。 司法机构是远远更多的制约下的明治宪法》于它是根据本宪法和没有权力在行政法或宪法案件。 此外,司法部已经完成,并直接控制法院的行政事务。 尽管如此,教授约翰*哈利认为,法院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在裁定的特殊情况。 司法独立性的政治分支机构很强调建立了基本原则的治理,在第条明治宪法。 政府各部门的只有法院行使权力机构'的名称为皇帝。 哈利认为,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项伟大的骄傲的日本官,并注意到'放突出在所有审判室被题词'的名帝'作为一个有意义的提醒帝国官员和科目一样,皇帝的法官不受来 政治控制或方向。 一个关键特征的日本法院的重视其品牌的定居点通过共同协议的缔约方,没有失败者,或者胜利者。 这些定居点具有同等效力的法院判决(《民事诉讼,第民事执行法》,第条)。 例如,在年,地区法院发出的,判决和命令,并,的权利要求得到解决,由其品牌的解决。 在概述法庭的人数是,和,分别。 从历史上看,法院在日本下的审问程序,例如在白洲法院在江户时代,首席法官也是检察官。 年之后,日本是受到欧洲的纠问式风格的法国人和德国法律,在法官和检察官有责任找到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之后,年法院,在日本,受到美国的敌对性的系统。 在第四个层次的法院是 摘要的法院,人员由摘要法院法官。 摘要法院的法官不是职业法官。 资格为一个常规的判断是不是必需的。 相反,摘要法院的法官是正式提名,形式上的内阁任命的一个特别遴选委员会正式包括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主席在东京高等法院副总检察长代表的酒吧和其他有特殊的知识和经验。 他们主要处理小额索偿的民事案件(争端不超过万),以及轻微刑事犯罪。 他们是唯一能够监禁的被告在一些特殊情况。 摘要法院主持了一个法官。 民事案件中的摘要法院提出上诉,地区法院,而刑事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在第二层是地区法院、主要的法院的第一个实例。 有五十个地区法院与其他分支机构。 除了轻微的情况下,哪 占 至 的所有裁定的情况下,审判需要三名法官小组。 这些都是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和主要法院的第一个实例。 地区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的重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争议金额超过万,人。 他们还处理破产的听证会。 每个地区法院审判主持了至少一个法官:两名协理法官还称,在上诉案件的摘要或家庭法院,或用于犯罪的情况下,最高刑罚将是超过一年的监禁。 律师坐在一侧的法庭面临的中心。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面临的法官从后的法庭。 该证人是在该中心,还面向法官。 有八个高法院。 他们(札幌,仙台,东京、名古屋和大坂、广岛、高松和福冈)为定义的电路的几个县的每个也有'的分支办事处在秋田金泽、冈山松江宫崎,那霸的。 此外,还存在知识产权高法院在东京,这是一个特殊分支的东京高等法院。 一个高等法院通常位于在相同的方式作为一个三名法官地区法院。 每个法庭是由一名主席,他是由内阁任命的。 上诉到高等法院。 高级法院是上诉法院对无论是地区法院提出的上诉判决、刑事判决摘要的法院,或者,在民事案件中试图最初在摘要法庭,第二上诉限于法律问题的。 在顶点的司法层级的是最高法院、位于邻近国家的饮食建设。 大板凳'的最高法院副法官,他是由内阁任命的皇帝的证明。 首席法官被提名的内阁任命的办公室由皇帝。 大法官分为三个'小凳子'的五名法官的每一个,谁听到来呼吁和推荐他们 观众面前大的长凳上。 上诉到最高法院被称为ō,并且要求无论是中的错误解释《宪法》,或者错误的解释的案例法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 除了这些阶层中,还有一个家庭法院系到每一个地区法院,以及在两个百分支办事处在整个国家。 家庭法院,主要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离婚,虽然他们有一个广泛的管辖权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纠纷,包括修正番地注册数据和分割财产。 如果和解不能达到当事方之间,情况被传送到地区法院。 尽管陪审团有没有在日本使用自年以来,一个新的准陪审团制度,是通过成为法律,在可能年,并在年实施。 他们不是陪审团而是'奠定法官 的工作与专业法官的'。 通常,没有 六个非专业法官和三名专业法官之一的情况。 的决定必须由多数和包括至少一个专业的法官。 这样-在审判中只能用于严重的情况下,例如那些可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情况下导致受害者死亡。 这是设置在该法在刑事审判中的参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