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仲裁程序

有许多形式的仲裁。 一些进行的支持 专家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刑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中心') 例如,截止日期申请的答案的仲裁请求可以延长由秘书处在的。 其他方面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则(例如机构任命的仲裁员)也可以多种多样的协议 各缔约方。 开始国际商会仲裁的索赔人将向秘书处提交的多份其书面仲裁请求的(该请求') 该请求将这类问题的性质和情形的争议引起的要求和寻求的救济的。 秘书处随后提供一份该请求的答复索赔人也将提交其请求最初不退还支付给国际刑事法院的行政费用的美元的,的。 一旦被申请人已收到其副本,请求秘书处,它有三十天的时间文件,它的反应("答案")中。 被告将包括在其答复其意见的争端的和响应其所寻求的救济的索赔人。 如果被申请人希望带来一个反请求,通知这种反诉必须包括在其答复。 一旦答案是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一份是提供关于索赔人由的。 之后,国际刑事法院 秘书长已审查了该请求他或她通常会写信,要求索赔人支付的(通常周期内的第三十天)进一步的总结('临时事先'),其目的是要支付的费用的仲裁,直到该条款的参考(见下文)已的。 临时预算是通过秘书处考虑到这些事项作的价值的索赔人的索赔和仲裁员人数被任命。 量通常是在该地区的二十五至三十五的费用总额支付给国际刑事法院对整个仲裁。 第条。 两个国际刑事法院的规则提供的,除非当事各方同意,否则或国际商会仲裁庭确定的情况下意味着三件法庭庭长是适当的,唯一的仲裁员应任命。 在仲裁中要求唯一的仲裁员,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指定的仲裁员,否则该仲裁员是任命的国际刑事法院法庭 在三十天内请求收到的答复和如果三名法庭成员是被任命的,索赔人将提名一名仲裁员在其请求中,被告将提名一名仲裁员在其答复与第三名仲裁员将被任命为主席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 在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法院通常确认的法庭后不久服务的答复。 一旦仲裁员已经确认,秘书处将转移文件的情况下向仲裁的。 法庭将从编写各缔约方和或召开一个程序性听证会来考虑如何取得进展的仲裁。 国际刑事法院,法院还可重新讨论该问题的费用在这个阶段。 有的请求和回答这两个供应总量中的争端中的权利要求及任何反诉应当已经建立,允许国际刑事法院法庭来解决总提前费用支付的缔约方。 该数量的计算是通过参考 总金额和可以重新调整后的仲裁,如果的。 提前对成本通常是支付相等的份额之间的缔约方。 在情况下,然而,那里是一个实质性之间的差额寻求通过两个缔约方,它可能获得独立的费用订单,因此,该缔约方推进更大的权利要求支付更大比例的整体前进。 我们已经获得独立的费用的订单,在最近的几个国际刑院仲裁,从而减少费用前暴露我们的客户。 在两个月内接收文件的情况下,法庭是必需的准备和确定最终的职权范围确定的问题是确定在的。 这一点后,缔约方可以只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审议许可的的。 在同一时间作准备的条件或之后应尽快对法庭还应问题的暂定时间表的未来 进行的的。 精确的程序步骤所设想的时间表可能不同于根据经验和实践的仲裁员的要求个别情况,但是通常会确定的暂定日期为终听证会,并会经常包括向对下列筹备阶段:-一个机会,为缔约方的请求披露文件,从其他缔约方尚未产生(二)索赔人准备和提供详细的案情说明及其有关辅助性文件上的其它依赖 为答辩人准备和提供了一份详细的答复及其有关辅助性文件上的其它依赖的范围内,不已经开展的阶段和段)的筹备和服务的缔约方的证人陈述的事实和或声明的专家证据和总体的持续时间的仲裁将取决于许多因素,不少店 法庭。 最好的仲裁员往往是繁忙的。 在这种情况下的一个三件法庭因此可以很难确保早期安排的最后听证会,特别是如果仲裁需要几个星期被搁置的听证会的证据。 在我们的经验,一个整体的持续时间最长为两年是不寻常的复杂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