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在日本

执法,在日本提供了主要由 县警察部门的监督下的国家警察的机构,但还有各种其他执法官员在日本。 有两种类型的执法官员在日本,根据不同的基本条规定:警务人员,都道府县警察部门规定作为司法警察官员根据第条所述的《刑事诉讼法》。 在第条的同一法律,规定对于特殊的司法警察官员处理的专门领域具有高专业知识。 日本政府设立了一个欧洲风格的民警系统在年,在集中控制的警察局家庭内部,放下内部动乱和维持秩序,在明治的恢复。 由于年代,警方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文书的政府控制,提供支持当地领导人和强制执行的公共道德。 他们作为一般民事管理员、执行官 政策和由此促进统一和现代化。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警察有很大的权力和被赋予相同的混合物的恐惧和尊重,因为该村的头。 他们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事务的基础之一的专制国家中,日本在第二十世纪下半叶的。 集中警察系统的稳步取得的责任,直到它控制的几乎所有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火灾预防和调解劳动争端。 该系统受监管的公共卫生、商业、工厂、以及建设,它发出许可证和执照。 和平保护法的年给了警方的权力机构逮捕的人'是错误的想法